VOCs相關地方標準:固定污染源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化工儀器網 標準發布】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在我國通常是指常溫下飽和蒸汽壓大于70Pa、常壓下沸點在260℃以下的有機化合物,或在20℃條件下蒸汽壓大于或者等于10Pa具有相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
關于“固定污染源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化工儀器網編輯現整理了部分相關地方標準文件(河北、北京、山東)如下,歡迎補充!
河北:DB13/T5500—2022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核查與監測技術指南
該標準文件由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于2022年2月28日,并已于2022年3月31日起實施。標準文件規定了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VOCs)核查與監測的基本要求、工作階段、工作準備、具體要求及方法,以及核查與監測報告的要求,適用于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控制管理。
文件首先對“揮發性有機物”、“總揮發性有機物”、“非甲烷總烴”、“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等40個專業術語進行了界定。然后對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核查與監測技術的基本要求做了說明,規定其應按照有關規定制訂核查與監測方案,明確核查與監測的對象、要求、依據和方法。另外,標準文件將其工作流程分為5個階段,并對每個階段的要求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標準文件詳情請見附件。
北京:DB11/T 1484—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技術規范
該標準文件由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于2017年12月15日,并已于2018年3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文件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監測過程中的項目確定原則、分析方法選擇、采樣技術要求、安全防護、樣品運輸與保存、結果計算與表示、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等技術內容,適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放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監測,不適用于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監測。
文件首先對相關專業術語進行了界定。文件指出,測定項目確定標準為:測定項目應根據固定污染源所屬行業,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指標選擇確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排污許可證等相關管理規定中明確要求的污染物項目也應作為測定項目。文件中對各部分的規定要求和操作規范等都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標準文件詳情請見附件。
山東:DB37/T 4433—2021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氣袋/真空瓶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該標準文件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于2021年11月17日,并已于2021年12月17日起實施。文件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氣袋/真空瓶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氯乙烯等42種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標準文件指出,使用該方法的原理為: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的揮發性有機物用氣袋/真空瓶采集,定量環進樣,經氣相色譜分離,用質譜檢測器進行檢測。通過與標準物質質譜圖和保留時間比較定性,內標法定量。此外,標準文件還對使用該方法的試劑與材料、儀器與設備、樣品采集、分析步驟、結果計算與表示、準確度、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廢物處理等內容要求進行了詳細說明,標準文件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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