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統一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通用基礎名詞術語的表述
【化工儀器網 標準發布】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節點。加強和規范排污口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排污口長效監管機制是深入打好碧水保衛戰的有力抓手和推進生態環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對改善河湖海域水生態環境質量,保護和建設美麗河湖、美麗海灣具有重要作用。
為規范、有序推進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針對目前存在一些名詞術語缺乏明確定義或定義不統一的情況,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會同水生態環境司、海洋生態環境司、生態環境執法局組織開展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 名詞術語》(以下簡稱《名詞術語》)制訂工作,對入河入海排污口類別和監督管理各個關鍵環節的名詞術語進行規定,推進構建形成“1+N”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的重要技術文件體系,為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基礎支撐。
其他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為生態環境管理技術規范,其作用是對特定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技術要求,而《名詞術語》屬于生態環境基礎標準,其作用是統一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通用基礎名詞術語的表述,并規范其定義。
《名詞術語》與其他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共同組成支撐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技術文件體系。其他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中使用的相關術語和定義應遵循《名詞術語》的規定,還可進一步補充完善其規定內容需要的其他名詞術語?!睹~術語》的發布有利于提高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統一性和規范性。
《名詞術語》規定了與入河入海排污口類型劃分和監督管理相關的基礎名詞術語及其定義,適用于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設置審批(備案)、規范化建設等監督管理工作。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的其他生態環境標準使用的術語和定義,應遵循本標準規定。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規定了“入河入海污水排放量”和“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量”兩項名詞術語,主要參考《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945.2—2018)中“排水量”的定義、《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945.3—2020)中“流域允許排放量”的定義,以及《入河排污口管理技術導則》(SL 532—2011)和《入河排污量統計技術規程》(SL 662—2014)中“入河排污量”的定義,并充分考慮入河入海排污口設置審批(備案)工作要求。
《名詞術語》作為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系列標準的基礎性標準,需與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管理文件同步實施。一是發揮基礎標準作用,在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標準規范和管理文件的制訂工作中,應用《名詞術語》規定,統一規范入河入海排污口基礎名詞術語的表述使用,增強體系協調性、兼容性。二是做好培訓指導和解讀,組織開展政策解讀和專題培訓,指導各地和有關單位準確理解各項名詞術語及其定義,在日常工作中恰當應用各項名詞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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