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生態環境標準《污染物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化工儀器網 標準發布】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各種污染物的排放量不斷增加,對環境和人類健康造成了嚴重威脅。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需要一種能夠實時、準確、高效地監測污染物排放的技術。
近日,為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指導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聯網,我部組織開展了《污染物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技術要求》修訂工作,目前已編制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5年,本次為第二次修訂,是對《污染物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 212-2017)的修訂。新標準對適用范圍進行了擴充,適用于直接或間接實施環境監測或污染源監控(監測)的各類儀器儀表數據傳輸。
本標準規定了污染物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的系統結構、現場機與上位機的協議層次、現場機與上位機的通信協議、自動監控(監測)儀器儀表與數采儀的通信方式、數據采集、處理與上傳頻次的技術要求,本標準允許擴展,但擴展內容時不得與本標準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沖突。本標準適用于自動監控(監測)設備與監控中心之間的數據傳輸,以及自動監控(監測)設備的數據采集與處理。
對大氣環境污染源監測數據處理要求,本標準規定了廢氣污染物濃度因零點漂移導致的負值應直接上報,以零值參與有效均值計算統計。有效數據不滿足小時數據(日數據)計算要求時,可使用統計時段內所有數據參與統計, 并進行數據標記。明確了有效數據不滿足計算要求時的數據處理方式,解決了實際中零點漂 移導致的負值以負值參與數據計算的問題。
對地表水體環境污染源監測數據處理要求,本標準規定了監測值為零值、零點漂移限值范圍內的負值或低于儀器檢出限值時的有效數據應按照《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HJ 356— 2019)中規定的修正值參與小時均值和日均值的統計,廢水混合樣采用自然小時為一個統計 時段進行統計。明確了自動標樣核查數據不參與有效小時均值、日均值計算,有效實際水樣 比對數據參與有效小時均值、日均值計算。解決了內蒙古、四川、貴州等地反饋的實際中混 合樣測量時間與流量數據可能出現錯時錯位并被不法企業用于偷排污染物的有關問題。
總的來說,為了提升環境管理能力和水平,系統的各部分設計、生產、使用單位都需要 充分理解并在實際工作中運用標準,使標準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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