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與自愿減排市場銜接工作
【化工儀器網 政策法規】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綠色發展。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推動綠色發展,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要求,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健全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制度。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促進綠電使用和國際互認”。
為明確綠證市場和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以下簡稱CCER)市場邊界,避免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從綠證和CCER重復獲益,近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與自愿減排市場銜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業主自主選擇核發交易綠證或申請CCER,并設置了兩年過渡期,時間自2024年10月1日起計算。在過渡期內,符合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方法學要求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可由項目業主自主選擇核發交易綠證或申請CCER,除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外,光伏、其他風電項目暫不新納入自愿減排市場。過渡期后,綠證與自愿減排市場銜接方式再行研究明確。
《通知》明確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的項目業主可以自愿選擇參與綠證交易或者申請CCER,其中:
對于擬選擇參與綠證交易的項目,采取企業承諾的方式聲明相應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不再申請CCER,并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予以公示。
對于擬申請CCER項目減排量登記的,采取企業承諾的方式聲明相應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不再參與綠證交易,并由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注冊登記機構(以下簡稱CCER注冊登記機構)在CCER注冊登記系統予以公示。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在完成自愿減排項目審定和登記后,CCER注冊登記機構向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推送項目登記的計入期等信息,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凍結”計入期內未交易綠證。
對于在開展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登記前已交易的綠證,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將計入期內已交易綠證信息推送至CCER注冊登記機構,在減排量核查和登記時按電量等額核減。
在完成減排量核查和登記后,CCER注冊登記機構向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推送減排量登記的計入期及CCER登記量等信息,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對項目計入期內CCER登記量對應的未交易綠證進行核銷,并將核銷信息向全社會公開;未通過減排量核查和登記的,相應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被“凍結”的綠證將解除“凍結”,可以參與綠證交易。
除此之外,《通知》規定了避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從綠證和CCER重復獲益的具體操作方式,為保障落實,同步明確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交易監管等相關措施。
《通知》的印發實施,將有助于加強綠證與CCER有效銜接和政策協同,不斷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有助于加快我國綠證國際認可、滿足企業迫切訴求,推動完善基于綠證的綠色電力消費制度體系;有助于健全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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