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1 當任一載荷加在秤上,平衡穩定后立即讀到的視值于其后30min內讀到的視值之差應不大于Z大允許誤差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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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7-24 20:21:51瀏覽次數: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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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吊鉤秤--3噸電子吊秤--江西電子吊鉤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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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別力
在處于平衡狀態的電子吊秤的吊鉤或其他承載器上輕緩地放上或取走1.4e的砝碼時,原來的示值應不變。
由影響量和時間引起的變化量
電子吊秤應在滿足5.1、5.2、5.4、5.5.3的要求。
電子秤(上海電子秤) 地磅秤(小地磅秤) 大臺面地磅秤(電子磅秤) 吊秤(上海吊秤)
溫度
如果在電子吊秤說明書中沒有沒有特殊的工作溫度,則電子吊秤應在-10~40oC溫度范圍內保持其計量性能。特殊的工作溫度范圍不得小于30oC
相關產品:電子吊秤,電子吊鉤秤,直視電子吊秤,上海吊鉤秤,無線吊鉤秤,耐高溫電子吊秤,掛鉤稱,電子鉤秤 2.5.1.1
當環境溫度每相差5oC時,秤零點或零點附近示值變化應不大于一個檢定分度值e
供電電源
電子吊秤使用電網電源供電部分,在電源出現下述變化時仍能符合計量要求。
a 按電子吊秤規定的電壓變化-15%-+10%;
b 按電子吊秤規定的頻率變化+—2%
使用電池供電部分,當電池欠壓而可能是示值誤差超過zui大允許誤差時應有報警指示或自動停止工作。
2、5、3 時間
2、5、3、1 當任一載荷加在秤上,平衡穩定后立即讀到的視值于其后30min內讀到的視值之差應不大于zui大允許誤差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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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2 卸下加在秤上30min的載荷后,視值剛一穩定其回零偏差應不大于0.5e
2.5.4 電子吊秤在經受JJG555-1996中8.4.3規定的干擾時,干擾與無干擾的質量示值之差不應超過e或能覺察出顯著干擾誤差并應作出反應。
電子吊秤技術要求:
3.1 結構的一般要求
3.3.1 電子吊秤與起重機配合工作的電子吊秤應符合GB/T 3811、GB/T10051。1和GB/T 10051.2的有關要求。
3.3.2 與起重機配合工作的電子吊秤,應能承受表4所列次數zui大稱量載荷的加載而不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