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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關規則,我國用于藥品制品查驗的標準品(對照品)
來源有:
一是我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供應的標準品(對照品);
二是其他國家的標準品(對照品);
三是省級以上藥品查驗所標定,并經同級 食品藥品監管局贊同的標準品(對照品)。
而我們卻在現場查看中發現,有些藥品出產企業因為某些方面的原因,運用精制過的原料藥或“作業標準品(對照品)"。“作業標準品(對照品)"是指在本實驗室用標準品(對照品)標定過的已知含量的,作為標準品(對照品)用的原料藥。作業標準品(對照品)要求按標準品(對照品)進行處理,代替標準品(對照品)用于制品查驗。
購買“對照品"處理須知運用中的問題
作業標準品(對照品)運用中的問題。作業標準品(對照品)雖經有關部門認可,但要求有標化日期、復標日期、儲存條件、運用等相關文件規則,并做好相應記載,但有些企業未能到達以上要求。大多數出產企業未規則復標期限和儲存條件,一次標定,用完為止,其運用期限也未進行驗證;有些企業記載不完整,對運用作業標準品(對照品)不能溯源。
購買“對照品"處理須知有效期和運用說明書問題
我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供應的標準品(對照品)大部分均無運用說明書和運用期限,大都沿用新的批號出現、舊的批號自動中止的處理方法。
購買“對照品"處理須知正確性驗證問題
按標準品(對照品)處理要求,運用前應對其進行驗證,確認無誤后方可運用,現在大多數企業均沒進行此項作業。
購買“對照品"處理須知開封品的處理問題
已開封的標準品(對照品)處理方面的問題。部分企業對開封后標準品(對照品)的處理未作任何文件規則,依然同未開封的標準品(對照品)放在一起繼續運用,包裝上未作任何標識,從外觀上看不出是否已開封過、何時開封的,內含多少數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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