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簡介
詳細介紹
1、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見表一、表二、表三:
一級公路、高速公路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表 表一
路堤高度,由河北路儀試驗儀器有限公司生產
(m) 0~2 2~6 6~8 8~12 12~16 ≥16
地基承載力要求
f 0 (kPa) ≥130 ≥125 ≥130 ≥145 ≥155 ≥170
標準輕型動力觸探擊數N30(擊) ≥18 ≥17 ≥18 ≥20 ≥21 ≥23
標準貫入試驗擊數N(擊) ≥5 ≥4 ≥5 ≥5 ≥6 ≥6
荷蘭輕型動力觸探擊數N20 (擊) ≥10 ≥9 ≥10 ≥11 ≥12 ≥14
二級公路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表 表二
路堤高度
(m) 0~2 2~6 6~8 8~12 12~16 ≥16
重型觸探儀地基承載力要求
f 0 (kPa) ≥125 ≥120 ≥125 ≥130 ≥145 ≥160
標準輕型動力觸探擊數N30(擊) ≥17 ≥16 ≥17 ≥19 ≥20 ≥22
標準貫入試驗擊數N(擊) ≥4 ≥4 ≥4 ≥5 ≥6 ≥6
荷蘭輕型動力觸探擊數N20 (擊) ≥9 ≥8 ≥9 ≥10 ≥11 ≥13
三級及以下等級公路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表 表三
路堤高度
(m) 0~2
此儀器是利用一定的錘擊動能,對地基土作出工程地質評價;
擊錘重量:10kg±10g;
落距:500mm;
zui大貫入深度:600mm;
貫入錐度:60°;
貫入錐zui大直徑:ф40mm;
1、路堤施工期荷載只考慮路堤自重;營運期荷載包括路堤、路面自重及行車荷載,其中行車荷載只考慮靜荷載,并按等效靜止土柱作用考慮。
2、行車荷載:一級公路、高速公路按公路Ⅰ級標準;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按公路Ⅱ級標準。路面結構:一級公路、高速公路按總厚度78cm考慮;二級公路按總厚度55cm考慮;三級及以下等級公路按總厚度40cm考慮。
3、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f0分析:當路堤高≤2.0m時,按公路路床穩定性壓實度強度要求考慮。計算荷載:路堤高≤2.0m時,按營運期荷載計算;路堤高>2.0m時,按施工期荷載計算。路堤基底自重應力按zui大應力考慮。
4、地基承載力測試采用下列三種常用的動力觸探試驗設備,其相關參數如下表:
重型觸探儀重型觸探儀儀器類型 錘重(Kg) 探頭面積(cm2) 探頭錐角 錘自由落(cm) 記錄方式 導桿直徑(mm)
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 10±0.2 12.6 zui大直徑4cm,錐角60° 50 連續貫入30cm 的錘擊數N30 25
標準貫入儀 63.5 對開式貫入器長70cm、外徑51mm、內徑35mm 76 連續貫入45cm,記錄后30cm貫入錘擊數N 42
荷蘭輕型動力觸探儀 10.35±0.2 5 錐角90°,zui大直徑25.2mm, 50 連續貫入20cm的錘擊數N20 20
重型觸探儀注意事項(土工試驗):
重型觸探儀為規范我國公路工程建設中路基不適宜地基土(包括淤泥、淤泥質土、過濕土等)的清除行為,依據《公路路基設計規范》(JTG D30-2004)、《公路路基施工技術規范》(JTG F10-2006)、《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J 064-98)等規定,結合我國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重型觸探儀性能特點:
1、定性劃分不同性質的土層,當土層的學力有明顯的差異時,可以初探指標上反映出來,從而可對地基進行分層,評價土層的均勻性,檢查填土質量。
2、定量的確定土的物理力學性質,利用探觸指標與土的物理力學性質間已經建立的相互關系,可確定土的有關物理力學性質,如沙土密度,沙土與粘土的容許承載力及變形模量等,在利用經驗相關關系時,觸探應滿足以下條件。
靜力觸探儀
靜力觸探儀,靜力觸探是CLD-1型機的改進型,它改1型機的單面搖為雙面搖,大大減輕了操作人員的勞動強度,提高了功效
靜力觸探儀,靜力觸探技術參數:
貫入力:3噸
貫入速度:0.8~1.2米/分
整機重量:200公斤
靜力觸探儀,靜力觸探產品名稱 型號 特點
靜力觸探儀 1T單橋 1T數顯,手動采集,十字剪力扳手另配
靜力觸探儀 1T雙橋 1T數顯,手動采集,十字剪力扳手另配
靜力觸探儀 3T單橋 3T數顯,手動采集,十字剪力扳手另配/升級為雙橋,外加1000元
靜力觸探儀 3T雙橋 3T數顯,手動采集,十字剪力扳手另配/升級為雙橋,外加1000元
靜力觸探儀,靜力觸探比重試驗
1 比重瓶法(T0112-93)
2 目的和適用范圍
3 土的比重是土在105--110攝氏度下烘至恒量時的質量與同體積4攝氏度蒸餾水質量的比值。
4 本試驗的目的是測定土的顆粒比重,它是土的物理性基本指標之一。
5本試驗法適用于粒徑小于5毫米的土。
靜力觸探儀,靜力觸探 儀器設備
1 比重瓶:容量100(或50)毫升。
2 天平:稱量200克,感量0.001g。
3 恒溫水槽:靈敏度±1攝氏度。
4 砂浴。
5 真空抽氣設備。
6 溫度計:刻度為0--50攝氏度,分度值為0.5攝氏度。
7 其它:如烘箱、蒸餾水、中性液體(如煤油)、孔徑2毫米及5毫米篩、漏斗、滴管等
靜力觸探儀,靜力觸探 比重瓶校正
1 將比重瓶洗凈、烘干,稱比重瓶質量,準確至0.001g。
2 將煮沸經冷卻的純水注入比重瓶。對長頸比重瓶注水至刻度處,對短頸比重瓶應注滿純水,塞緊瓶塞,多余水分自瓶塞毛細管中溢出。調節恒溫水槽至5攝氏度或10攝氏度,然后將比重瓶放入恒溫水槽內,直至瓶內水溫穩定。取出比重瓶,擦干外壁,稱瓶、水總質量,準確至0.001g。
3 以5攝氏度級差,調節恒溫水槽的水溫,逐級測定不同溫度下的比重瓶、水總質量,至達到本地區zui高自然氣溫為止。每個溫度時均應進行兩次平行測定,兩次測定的差值不得大于0.002g,取兩次測值的平均值,繪制溫度與瓶、水總質量的關系曲線。
靜力觸探儀,靜力觸探試驗步驟
1 將比重瓶烘干,將15克烘干土裝入100毫升比重瓶內(若用50毫升比重瓶,裝烘干約12克),稱量。
2 為排除土中空氣,將已裝有干土的比重瓶,注蒸餾水至瓶的一半處,搖動比重瓶,并將瓶在砂浴中煮沸,煮沸時間自懸液沸騰時算起,砂及低液限粘土應不少于30min,高液限粘土應不少于1h,使土粒分散,注意沸騰后調節砂浴溫度,不使土液,溢出瓶外。
3 如系長頸比重瓶,用滴管調整液面恰至刻度(以彎液面上緣為準),擦干 瓶外及瓶內壁刻度以上部分的水,稱瓶、水、土總質量。如系短頸比重瓶,將純水注滿,使多余水分自瓶塞毛細管中溢出,將瓶外水分擦干后,稱瓶、水土總質量,稱量后立即測出瓶內水的溫度,準確至0.5攝氏度。
4 根據測得的溫度,從已繪制的溫度與瓶、水總質量關系曲線中查得瓶水總質量,如比重體積事先未經溫度校正,則立即傾去懸液,洗凈比重瓶,注入事先煮沸過且與試驗時同溫度的蒸餾水至同一體積刻度處,短頸比重瓶則注水至滿,按本試驗7.1.4.3步驟調整液面后,將瓶外水分擦干,稱瓶、水總質量一。
5 如系砂土,煮沸時砂易跳出,允許用真空抽氣法代替煮沸法排除土中空氣,其余步驟與本規程7.1.4.3至7.1.4.4相同。
6 對含有某一定量的可溶鹽、不親性膠體或有機質的土,必須用中性液體(如煤油)測定,并用真空抽氣法排隊土中氣體。真空壓力表讀數宜為100kPa,抽氣時間1--2h(直至懸液內無氣泡為止),其余步驟同本規程7.1.4.3至7.1.4.4。
7 本試驗稱量應準確至0.001g。
靜力觸探儀,靜力觸探結果整理
1 用蒸餾水測定時,按下式計算比重:
Gs=ms/m1+ms-m2*Gwt
式中:Gs--土的比重;
ms--干土質量,
1006型泥漿粘度計,NB-1型泥漿比重計,NA-1型泥漿含砂量測定儀,TM-85土壤密度計甲,TM-85土壤密度計乙,TDJ-III數控多功能電動擊實儀,YT-3型液壓脫模器,DTM-II電動脫模器,FG-III光電式液塑限測定儀,LP-100數顯液塑限,TYS-3電腦數顯液塑限,輕型觸探儀,重型觸探儀,輕型擊實儀,重型擊實儀,手動脫模器,反力框架,K30平板載荷儀,自由膨脹率測定儀,虹吸筒,灌砂法容重測定儀,亞甲藍試驗攪拌裝置,土壤相對密度儀,含水量快速測定儀HKC-30型,含水量快速測定儀 HKC-200型,TS-4土壤含水率測定儀,路基回彈模量測定儀,YYW-1石灰土無側限壓力儀,YYW-2石灰土無側限壓力儀,標準貫入儀(63.5Kg),土壤滲透儀TST-70型,土壤滲透儀TST-55型,土壤膨脹儀WZ-2型,土壤收 縮儀SS-1型,灌砂筒∮100型,灌砂筒∮150型,灌砂筒∮200型,鋁土盒40X25 ,鋁土盒55X35 ,鋁土盒70X38 ,環刀∮100型,三角刮平刀,三聯低壓固結儀WG-1C型,三聯中壓固結儀WG-1B型,三聯高壓固結儀GDG-4型,輕便型固結儀WG-4型,三軸儀(中壓臺式)TSZ-2.0型,等應變直剪儀ZJ-1型,四聯等應變直剪儀DSJ-3,輕便直剪儀ZQWB-4型,十字板剪力儀(原位剪切儀)ZSZ-1,WYC-3電動液壓成型脫模機,ZY-2振動壓實成型機,BZYS-4212表面振動壓實儀,DS-1蝶式液限儀電動,蝶式引伸儀DY-2(30-120mm),CLD-2/3靜力觸探儀,天然稠度儀CD-1,天然坡度儀QR-1
河北省虹宇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堅持“質量*,用戶*,信譽為本”的宗旨,一心為用戶做好產品售前、售后服務工作。所售產品一年內免費保修,終身維護,以優質的產品、良好的信譽,得到新老用戶的信任 。誠信經營,設備*,*,價格實惠專業制造銷售觸探儀(重型觸探儀 輕型觸探儀 動力觸探儀 靜力觸探儀 輕型動力觸探儀)
輕型觸探儀規定適用于不適宜土埋深在3m以內擬作清除處理措施的判定依據和設計基礎。
輕型觸探儀采用標準貫入儀作為設計勘察過程中的地基承載力參數采集手段,在施工過程中采用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與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作為基本的試驗工具。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一般作為不適宜土的判別及其范圍和深度的調查,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一般作為不適宜土清除后的地基承載力驗算。
輕型觸探儀基本規定
1、路堤施工期荷載只考慮路堤自重;營運期荷載包括路堤、路面自重及行車荷載,其中行車荷載只考慮靜荷載,并按等效靜止土柱作用考慮。
2、行車荷載:一級公路、高速公路按公路Ⅰ級標準;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按公路Ⅱ級標準。路面結構:一級公路、高速公路按總厚度78cm考慮;二級公路按總厚度55cm考慮;三級及以下等級公路按總厚度40cm考慮。
3、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f0分析:當路堤高≤2.0m時,按公路路床穩定性壓實度強度要求考慮。計算荷載:路堤高≤2.0m時,按營運期荷載計算;路堤高>2.0m時,按施工期荷載計算。路堤基底自重應力按zui大應力考慮。
4、地基承載力測試采用下列三種常用的動力觸探試驗設備,其相關參數如下表:
輕型觸探儀儀器類型 錘重(Kg) 探頭面積(cm2) 探頭錐角 錘自由落距(cm) 記錄方式 導桿直徑(mm)
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 10±0.2 12.6 zui大直徑4cm,錐角60° 50 連續貫入30cm的錘擊數N30 25
標準貫入儀 63.5 對開式貫入器長70cm、外徑51mm、內徑35mm 76 連續貫入45cm,記錄后30cm貫入錘擊數N 42
荷蘭輕型動力觸探儀 10.35±0.2 5 錐角90°,zui大直徑25.2mm, 50 連續貫入20cm的錘擊數N20 20
輕型觸探儀技術標準及應用說明
1、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見表一、表二、表三:
一級公路、高速公路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表 表一
路堤高度
(m) 0~2 2~6 6~8 8~12 12~16 ≥16
地基承載力要求
f 0 (kPa) ≥130 ≥125 ≥130 ≥145 ≥155 ≥170
標準輕型動力觸探擊數N30(擊) ≥18 ≥17 ≥18 ≥20 ≥21 ≥23
標準貫入試驗擊數N(擊) ≥5 ≥4 ≥5 ≥5 ≥6 ≥6
荷蘭輕型動力觸探擊數N20 (擊) ≥10 ≥9 ≥10 ≥11 ≥12 ≥14
二級公路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表 表二
路堤高度
(m) 0~2 2~6 6~8 8~12 12~16 ≥16
地基承載力要求
f 0 (kPa) ≥125 ≥120 ≥125 ≥130 ≥145 ≥160
標準輕型動力觸探擊數N30(擊) ≥17 ≥16 ≥17 ≥19 ≥20 ≥22
標準貫入試驗擊數N(擊) ≥4 ≥4 ≥4 ≥5 ≥6 ≥6
荷蘭輕型動力觸探擊數N20 (擊) ≥9 ≥8 ≥9 ≥10 ≥11 ≥13
三級及以下等級公路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表 表三
路堤高度
(m) 0~2 2~6 6~8 8~12 12~16 ≥16
地基承載力要求
f 0 (kPa) ≥120 ≥115 ≥120 ≥125 ≥135 ≥155
標準輕型動力觸探擊數N30(擊) ≥16 ≥15 ≥16 ≥18 ≥19 ≥21
標準貫入試驗擊數N(擊) ≥4 ≥3 ≥4 ≥5 ≥6 ≥6
荷蘭輕型動力觸探擊數N20 (擊) ≥8 ≥7 ≥8 ≥9 ≥10 ≥12
輕型觸探儀注: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擊數在只有1根導桿的情況下必須滿足上表的zui小錘擊數要求,當有2根導桿時zui小錘擊數應在上表的錘擊數基礎上再加上1擊數,當有3根導桿時zui小錘擊數應在上表的錘擊數基礎上再加上2擊數。
2、路堤填土高度為原地面以上的填土高度。
3、表一、二、三所列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錘擊數為各高度路堤對地基土滿足承載力要求的下限錘擊數。當實測錘擊數小于該下限值時應作清除處理。
4、表一、二、三列錘擊數均為實測錘擊數,適用貫入試驗深度不超過3m。貫入試驗深度超過3m,錘擊數仍達不到上表的zui低要求則應采取標準貫入儀進行勘探。
5、動力觸探點的數量每不適宜土段宜采用斷面控制方式,斷面間距一般控制在10~20m 之間,小范圍不適宜土段可加密,每個斷面宜布置3~5個測試點,按路基范圍左、中、右布置,點距15m左右。
輕型觸探儀其它說明
1、不適宜土的判別方法
(1)不適宜土的判別統一采用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以貫入20cm的錘擊數小于上表所要求的錘擊數進行確定。
(2)當采用此法有爭議時,應取樣進行含水量和孔隙比試驗,當試驗結果同時符合天然含水量大于或等于液限和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時,則判別為不適宜土。
2、不適宜土深度的確定
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試驗成果表示方法為:貫入深度為h時所對應的錘擊數N20(擊次/20cm)大于或等于上表中所要求的不適宜土錘擊次數標準時,則此時的貫入深度h即為不適宜土深度。
3、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操作的基本要求
(1)承包人在不適宜土地基施工前必須進行開溝排水,紅線范圍內按橫向間距小于10m、溝底寬0.3m、深0.6m的標準開挖網格排水溝,紅線兩邊的縱向排水溝應加深。水田地段觸探試驗須在開溝排水后至少連續3個晴天后進行。
(2)將落錘提升到規定的高度讓其自由下落,錘擊時應連續進行,錘擊速度一般為15-30擊/min。錘擊過程中應防止錘擊偏心、探桿歪斜和探桿側向擺動,每貫入1m應將控桿轉動1.5圈,使探桿能保持垂直貫入,并減少探桿的側阻力,探桿每擊入20cm分別記錄其錘擊次數N20。
(3)不適宜土的清除按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試驗所確定的不適宜土深度進行,清除前后應用水準儀測量觸探點原地面與清除后基底標高,不適宜土清除高度以兩者之差,承包人必須按此進行測量和試驗,監理進行全過程旁站,并對試驗和測量數據當場簽字確定。
(4)在按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的錘擊次數清除不適宜土之后,還必須采用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按承載力的標準進行驗算,只有同時滿足上表中兩個輕型動力觸探標準的要求時(即進行雙控),才允許進行下道工序。
4、在清除不適宜土的深度達到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所確定的深度后,立即采用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按承載力標準的要求進行試驗和驗算。
5、為便于判斷,可采用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的錘擊數N30進行換算,承載力與錘擊數之間的相關關系為F0=8N20-30(KPa)。如果驗算承載力(或N30)大于等于表一、二、三的要求,即可停止清除不適宜土的工作而進入下一道工序(即回填);如果驗算承載力(或N30)小于表一、二、三的要求,則必須繼續清除不適宜土,直至承載力(或N30)滿足表一、二、三的要求。
輕型觸探儀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和標準貫入儀的操作要求按有關規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