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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施工許可證的相關依據
閱讀:353 發布時間:2017-11-23一、水下施工答應證的相關根據: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修建及其隸屬設施的締造、裝修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和的裝置以及鄉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造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修建法》第七條、第八條和《修建工程施工答應管理辦法》(建造部令91號)的規則,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建造行政主管部分請求收取施工答應證;
(二)、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許修建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修建工程;
(三)、新建、擴建、改建的修建工程開工前,建造單位向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許其授權的部分請求收取施工答應證;
(四)、依照規則的權限和程序同意開工陳述的修建工程,不再收取施工答應證。
二、有必要請求收取施工答應證的修建工程未獲得施工答應證的,一概不得開工。
三、請求收取施工答應證,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施工答應證請求表;
(二)、修建工程規劃答應證復印件(驗原件);
(三)、修建施工企業資質證書、項目證書復印件;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消防設計審閱意見書;
(五)、投標(定標)存案書(附中標/定標通知書);
(六)、建造單位開戶銀行依法出具的資金證明(工期一年內為投資額的50%,工期一年以上為投資額的30%);
(七)、已存案的施工(監理)合同;
(八)、工程質量監督請求表、安全報監表;
(九)、施工組織設計;
(十)、有拆遷的,供給拆遷答應證復印件(驗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