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治理對于滿足城市防洪、治理河道污染,改善市民生活環境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各地已經不再把江河治理看作是一項選擇,而是一種必須。
繼2012年底國務院批復長江、遼河流域綜合規劃后,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水利部會同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中國氣象局、國家能源局、國家海洋局等10個部門,全面完成七大江河流域綜合規劃修編工作,日前,國務院批復了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太湖流域綜合規劃。至此,七大流域綜合規劃(修編)全部得到批復。
據介紹,本次七大江河流域綜合規劃修編體現五個特點:
*,突出四大支撐保障體系。七大流域綜合規劃根據各自特點,分別研究制定了2020年、2030年完善流域防洪減災、水資源綜合利用、水資源與水生態環境保護、流域綜合管理四大體系的目標和任務。
第二,突出規劃的指導性和約束性。制定了流域一系列控制性指標和“紅線”,在已有的防洪區劃、水功能區劃的基礎上,全面劃定了各類河流河段的功能區劃,明確了不同河流河段治理開發和保護的功能定位及其目標任務。
第三,突出維護河流永續利用。各流域分別確定了水生態環境保護控制性指標,包括控制斷面生態基流、湖泊zui低控制水位等,通過實施生態調度,保障河湖基本生態環境需水要求。提出水資源保護、水生態修復和水土保持規劃方案,努力維護河湖健康。
第四,突出實行zui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
第五,突出規劃方案的協調性。
實際上,目前水資源的管理體制不合理,也是水環境綜合預防、治理成效不顯著的重要原因。
環保部門應該是水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但是取水是公用事業局管,城市管網建設、排水是城建局管,水臟了是環保局管,水到了河道里又是水利部門的事。條塊分割太厲害了,各部門的職責范圍又互相交叉,每個涉水部門都做了大量工作,但多頭管理難以形成合力。
另外,我們國家沒有污染權的轉移機制,比如,上游的污染影響到下游,上游相關部門就覺得污染和自己無關,提前預防的意識也不強等。國外就要求上游污染,要對下游補償。
在大型江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問題上,主管部門需要建立水質保護全過程污染綜合防治體系和長效機制。國家應當設立專門機構對流域水資源利用和保護實施綜合管理,建立健全流域重大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研究和實施具有導向作用的環境經濟政策。
各地需要加大zui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力度,健全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制度。
此外,可以探索以市場化手段推動企業污染減排,試點排污權交易,對企業環境行為進行信用綜合評價定級,比如考慮根據湖區水質的變化狀況,增加部分約束性指標,倒逼企業進行技術革新和結構調整等。積極爭取國家環境稅改革試點、進一步加強江河流域和湖區環境質量監測網建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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