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河南馳誠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技術文章>>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報警關于儲運設施的要求
1、在產生液化烴、AB、BA及類似液體等可燃氣體的儲液罐的防火堤上應安裝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與其覆蓋范圍內的任何釋放源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 10m。有毒氣體探測器與其覆蓋范圍內的任何釋放源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4m。
2、液化烴類、AB類、BA類、A類液體的裝卸設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鐵路裝卸托盤,地面每個停車位應安裝一臺探測器,探測器與裝卸口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10m;
2 裝卸車吊車位與卡車裝卸站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大于10m,裝卸設施泵或壓縮機區的探測器設置應符合本標準4.2節的規定。
3、液化烴加注站的探測器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在封閉式或半開放式灌裝室,灌裝口與檢測器的水平距離應為5m~7.5m;
2 封閉式或半開放式瓶庫應符合本標準4.2.2條的規定;沿開瓶庫周邊每隔15m~20m安裝一個檢測器。當周界總長度小于15m時,應設置探測器;
3 緩沖罐或閥組的排水口與探測器的水平距離應為5m~7.5m。
4、在密閉或半開放的加氫室,應在加氣口上方室內制高處氣體容易滯留的地方安裝探測器。
5、對可能排放可燃氣體的裝卸碼頭,應在距輸油臂水平面10m范圍內安裝探測器。
6、其他儲存、運輸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儲運設施、可燃氣體檢測儀和/或有毒氣體檢測儀,應按照本標準4.2節的規定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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