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舉行的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大會審議。《條例(修訂草案)》提出,管道燃氣設 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特許經營制度,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制定并依據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綜合措 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受省政府委托,省住建廳廳長何健在對《條例(修訂草案)》作說明時介紹,《條例(修訂草案)》刪除了與市場配置資源、強化契約服務關系等新形勢不一致的條款,新增了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燃氣的經營許可、管道燃氣的特許經營、對個人從事瓶裝燃氣提出要求等內容。
燃氣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點,直接關系公共利益,關系群眾生命財產安,因此,在立法調研中,普遍認為應當設立必要的市場準入制度。“根 據上位法規,《條例(修訂草案)》對經營許可審批的層級進行了規定,除需省級平衡建設條件、跨區域經營和外資經營外,將其他燃氣經營許可下發至市級人民政 府燃氣主管部門,體現了簡政放權和‘誰許可、誰負責’的改革趨勢。"何健說。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燃氣行業屬于公用事業領域,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為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管道燃氣設施按照國家有關 規定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依法確定新建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者。立法調 研組認為,《條例(修訂草案)》對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作出明確規定,通過特許經營方式,改變燃氣行業壟斷經營、退出機制不暢的現狀,確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 的經營范圍,可以強化特許經營合同或協議對政府和企業的約束力。
針對燃氣供應中斷、天然氣氣源短缺、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易造成或難避免大面積停供氣事故的情況,《條例(修訂草案)》對燃氣安監管提出了要 求: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制定并依據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 力,確保社會穩定和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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