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電超低排放評判認識上的八大誤區
火電超低排放評判認識上的八大誤區
在國家對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提出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情況下,燃煤電廠的污染控制要求已經比*可行技術(BAT)的要求更高,企業只有以更先進的技術、更精細化的管理才可能實現持續穩定達標排放。在此情況下,為更進一步普遍推進超低排放,我們除了需要補上一個確認超低排放可行性的評判規則,還應進一步理清一些認識上的誤區。
誤區1:夸大超低排放減排效果
目前,全區共有53家燃煤電廠,其中統調燃煤電廠13家,企業自備電廠40家。2016年,13家統調燃煤電廠共排放二氧化硫7.06萬噸,氮氧化物5.79萬噸,分別占全區相關污染物排放總量的17.8%和16.5%,占燃煤發電行業相關污染物排放總量的84.4%和83.1%。全面推進統調燃煤電廠的超低排放改造,對于按時完成“十三五”大氣污染物減排目標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如一些企業或者媒體從業者將超低排放達到的排放濃度與排放標準要求的濃度限值或者改造前的實際狀況進行比較,得出了污染物排放顯著下降結果。如有的報道稱3種污染物“分別下降了87%、42.4%和77.3%,污染物比國標下降了2/3”。實際上這種比較具有明顯誤導性并夸大了減排效果。
誤區2:監測不一定準確
有人認為只要是單位或部門的測試結果不管多低都是可信的,實則不然,監測結果首先取決于合適的監測方法。按照我國法定的方法,在煙塵低于50mg/m3時數據的誤差為正負15毫克,也就是說,真實值(約定真值)與測量值之間的誤差為正負15毫克。所以,當測量值低于5毫克,真實值在負10毫克~20毫克之間,顯然是沒有意義的。
誤區3:所有機組都能做到超低排放
對于電力行業而言,如果不考慮技術、成本因素、外部條件等,所有煤電都可以做到超低排放,甚至是近*。從污染控制的理想目標看,實現“*、零消耗、*、*”(簡稱“四零”)的技術可以說是電力行業與環保產業界持續的追求。但是,針對不同的發展階段和條件,追求“四零”也有深淺、先后、輕重、緩急之分,且是相互制約、動態平衡,追求總體*的過程。在現階段,燃煤電廠的污染控制要求仍然是以BAT原則來支撐的技術,超低排放也應因地、因時、因機、因煤、因外部條件制宜而推動。
誤區4:與天然氣燃機比較污染排放
燃煤鍋爐排放不應當與以天然氣為燃料的燃機進行比較,因為要比較應當是從能源系統優化、污染物綜合環境影響、資源綜合利用角度進行全面比較才是合理的。如果一定要比較常規大氣污染物排放對環境質量的影響,應多方面、多角度比較,如相同的排放量,燃機40多米高的排氣筒高度對環境質量的影響遠遠大于煙煤電廠240米高煙囪的影響等。
誤區5:168小時連續運行代表超低排放技術成熟
設備建成投產進行168小時的連續運行檢驗是電力工程建設完成正式移交生產的判斷標準,但它的前提是采用成熟可靠的技術和設備,采用的設備及工藝符合相關設備標準和設計、建造規范。雖然對于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應用于電力系統進行168小時的連續運行檢驗也是一項重要標準,但這是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通過了168小時,并不能證其技術、工藝、設備是否成熟、可靠、可復制性及推廣性。因為他們并沒有行業規范要求給予保障,也沒有長期運行的實踐進行檢驗。針對采用的技術、工藝、設備等特點,還需要通過更多工程、在較長的時間內,進行負荷調整、條件改變等多種情況的考驗和評估才能得到確認。事實上,我國“十五”以來建設的脫硫裝置及其后建設的脫硝裝置,即使是證明了是成熟可靠的技術,因為惡性競爭、損害質量的低價中標等原因有的已經重復改造了多次。同樣,一哄而起的超低排放改造中所用的一些除塵、脫硫、脫硝設備和系統已經開始了重新改造。
誤區6:實現超低排放成本在原有環保電價基礎上增加有限
從媒體報道的多個電力企業的成本來看,實現超低排放在原有環保電價的基礎上再增加3厘~3分/kWh不等。一是這些數據多是未經過評估、由企業自己算的。二是這些成本的計算方法也不統一,如“僅是直接成本還是包括了間接成本”、“是否包括投資成本”、“折舊、稅金如何考慮”、“煤質改善的成本是否在內”等,所以超低排放的成本相差10倍也是有可能的,但到底多少并不清楚。如果要提高電價,不僅需要進行環境質量改善程度是否合算的評估,也應有一個公平的評估標準。
誤區7:達標的認定問題
目前實現的超低排放的電廠多是經過媒體或自身宣傳已經達到超低排放,其超低排放效果也多是以有償監測的方式進行。雖然作為企業只要不違法,不損害別人的利益,可以自說自話。但是,如果政府作為重大決策進行推進時,應當由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對超低排放進行評估和認定。
誤區8:對達標排放的裕度和超低排放關系的認識
自2014年多家燃煤電廠實現超低排放以來,已有幾千萬千瓦的機組宣稱實現超低排放。按照《全面實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工作方案》要求,如30萬千瓦及以上機組全部實現超低排放,則改造規模達到7億千瓦以上。
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本原則是:①盡量滿足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②必須考慮所規定的容許排放量在控制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③必須考慮污染源所在地區的環境條件(如環境的自凈能力)和區域范圍內污染源的分布和特點等。
所以對環境質量造成的影響是輕微的,并且還可以防止由于環保設備過量裕度和運行中增加能耗、物耗、二次污染(如脫硝過量噴氨造成氨逃逸)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和環境影響。目前,這種做法在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的排放標準中普遍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