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監測數據能否直接作為認定企業超標排污的證據?
行政處罰案件中,只有經過審核認定,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處罰的依據。因行政處罰的特殊性,行政機關需要就其處罰的合理性、合法性提供證據。也就是說,如果以在線監測數據為超標證據,需要其他證據材料來證實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報告表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同時,《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也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在線監控或者其他技術監控手段收集違法行為證據。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有效性數據,可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
由此可見,在線監測數據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需要其他證據證實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那么,在線監測數據達到什么條件,才能被認定為有效數據呢?
首先,產生數據的在線監測設備需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1、在線監測設備必須通過環保部門的適用性檢測。《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規定,自動監控設備中的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現生態環境部)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產品。
2、在線監測設備需要實行強制檢定。《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用于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第42、44、51、55項,分別為聲級計,有害氣體分析儀,煙塵、粉塵測量儀,水質污染監測儀等環境監測設備。可見,在線監測設備必須實行強制檢定。
3、在線監測設備需要經過環保驗收。《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第七條規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成后,組織建設的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方可投入使用。
依據上述規定,在線監測設備需要通過適用性檢測、強制檢定、環保驗收。缺少其中任何一項,其產生的監測數據就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其次,數據的產生過程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自動監測設備與監控中心能夠穩定聯網,數據傳輸正常;設備運行、使用、管理規范;日常巡檢、定期維護、數值校驗正常進行;采樣位置、采樣頻率、相關數據必須符合相應技術規范的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