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有關的部分標準或規范
| 類別 | 相關標準 | 使用范圍 |
1 | 結構及施工 | GB50010-2010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 通用 |
2 | GB/T50476-2008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范 | 通用、耐久性 |
3 | CECS:99高強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 | 通用 |
4 | GB50666-2011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 | 通用 |
5 | GB50496-2009大體積混凝土施工規范 | 大體積混凝土 |
7 | GJG/T104-2011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規程 | 冬季施工 |
8 | GJ/T10-2011混凝土泵送技術規程 | 泵送混凝土 |
9 | DBJ50-156-2012旋挖成孔樁工程技術規范 | 水下灌注混凝土 |
10 | 混凝土 | GB/T14902-2012預拌混凝土 | 通用、預拌混凝土 |
11 | GB 50164-2011 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 | 通用 |
12 | JGJ55-201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范 | 通用 |
13 | GB50119-2014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 | 通用 |
14 | JGJ/T178-2009補償收縮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 | 補償收縮混凝土 |
15 | 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 | 防水混凝土 |
16 | GB/T14684-2011建設用砂 | 通用 |
17 | JGJT 241-2011人工砂混凝土應用技術規范 | 人工砂混凝土 |
18 | DB24/O16-2010山砂混凝土技術規程 | 山砂混凝土 |
19 | JGJ/T318-2014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應用技術規程 | 摻石灰石粉混凝土 |
20 | GB/T30190-2013石灰石粉混凝土 | 摻石灰石粉混凝土 |
21 | GB/T50146-2014粉煤灰混凝土應用技術規范 | 摻粉煤灰混凝土 |
對標準用詞的理解:
二、結構方面的要求
1.GB50010-2010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點評:混凝土結構構件按環境類別允許有部份裂縫。
點評:
西南地區工民建筑通常為一類、二a類或二b類環境
2、GB/T50476-2008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范
點評: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對zui大水膠比作了規定。
《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范》對配合比中zui大水膠比、zui小膠凝材料用量、zui大膠凝材料用量作了限定。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要求滿足混凝土強度、耐久性、工作性前提下,減少水泥和水的用量。
專家們認為影響混凝土強度、耐久性、工作性的主因是水膠比(水),而不是膠凝材料(水泥)用量,故做了以上這些規定。
三、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的要求
1.GB/T14902預拌混凝土
點評:
強調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范》JGJ55的重要性。
四、JGJ55-201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范
1.JGJ55中的基本規定
2.JGJ55中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的規定
點評: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范》JGJ55沒有包括的混凝土有:
1.石灰石粉混凝土;
2.補償收縮混凝土;
3.水下灌注混凝土;
4.冬期施工混凝土。
但是,這四種混凝土的技術規范中混凝土配合比設計仍然要求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范》JGJ55。
五、關于摻合料的規定
1.GB/T50146《粉煤灰混凝土應用技術規范》
2.JGJ/T318-2014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應用技術規程
3.GB/T51003-2014礦物摻合料應用技術規范
點評:
1.常用的粉煤灰、礦渣粉、石灰石粉以及它們的復合摻加,摻合料的zui大摻量按水膠比≦0.4和0.4分為兩類;
2.理解:zui小水泥用量=膠凝材料總量-zui大摻合料用量
對于普通鋼筋混凝土,使用普通硅酸鹽水泥,當水膠比≦0.4時,水泥用量不得小于45%,當水膠比﹥0.4時,水泥用量不得小于55%。
對于預應力混凝土(如T梁),zui小水泥用量要符合JGJ55的規定。
當混凝土強度不大于C15時,不受此限制。
3.以上標準,是對JGJ55的補充。
六、人工砂混凝土的技術要求
1.GB/T14684-2011建設用砂
2.JGJT 241-2011人工砂混凝土應用技術規范
3.DB24/O16-2010山砂混凝土技術規程
點評:
1. 以上三個標準中,關于人工砂的定義出現了差異:
a.機制砂manufactured sand《建筑用砂GB/T14684-2011》:
經除土處理,由機械破碎、篩分制成的粒徑小于4.75mm的巖石、礦山尾礦或工業廢渣顆粒,但不包括軟質、風化的顆粒,俗稱人工砂。
b.人工砂artificial sand《人工砂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JGJ/T241-2011》
巖石或卵石經除土開采、機械破碎、篩分制成的公稱粒徑小于5mm的巖石或卵石(不包括軟質巖、風化巖)顆粒。
c.山砂 rock sand《山砂混凝土技術規程DB24016-2010》
特指碳酸鹽類巖石經除土開采、機械破碎、篩分而成的公稱粒徑小于5mm的巖石顆粒。
2.以上三個標準中,關于人工砂中的級配出現了差異;
3.以上三個標準中,關于人工砂中的石粉含量出現了差異;
4.以上三個標準中,關于人工砂中的使用范圍出現了差異;
討論:
1. 人工砂中的使用范圍
《建筑用砂》GB/T14684-2001標準中的4.4 用途為“ I 類宜用于強度等級大于C60 的混凝土;Ⅱ類宜用于強度等級 C30~C60 及抗凍、抗滲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Ⅲ類宜用于強度等級小于C30 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漿”,雖然原標準規定的用途只是一種建議,但很多企業在配制混凝土時,將其當成硬性規定去執行。但大量工程實踐和試驗證明,用Ⅰ類砂配制的低強度等級混凝土更經濟,工作性、強度和耐久性更好,而用Ⅱ類、Ⅲ類砂配合其他措施也可配制出高強度等級的混凝土。
由于對原條文的誤解不利于技術進步,因此新的《建筑用砂》GB/T14684-2011標準中撤銷原用途,對人工砂的使用范圍不作限定。
《山砂混凝土技術規程》DB24016-2010和《人工砂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JGJ/T241-2011仍延用《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的思維,對人工砂混凝土按照強度等級進行劃分,不利于混凝土應用技術的進步。貴州的《山砂混凝土技術規程》DB24016-2010規定了山砂混凝土不能用于C60及C60以上混凝土,更是制約了高強度等級混凝土在高層建筑的設計及應用。隨著砂設備及砂石工藝水平的進步,“精品砂石”在貴州或全國的比例會逐年提高,使用人工砂配制高強度等級混凝土或高性能混凝土會成為常態。
2.人工砂石粉含量、MB值的技術要求
MB 值一般不大于 0.5時,吸附性物質很少的機制砂,可起到減水作用,用在混凝土中效果,劃為Ⅰ類;
0.5<MB≤1.0 時,機制砂中會含有少量的粘土類物質,對混凝土性能的影響并不明顯,還能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劃為Ⅱ類;
1.0<MB≤1.4 時,石粉中會含有不到30% 的粘土類物質,對混凝土的用水量有一定的增大影響,但綜合機制砂的其他特點,并不影響機制砂混凝土的質量,可正常使用,劃為Ⅲ類,用于低強度等級混凝土時,可解決因膠凝材料用量少帶來的和易性差的問題,強度、耐久性等性能也能得到保證。
當 MB 大于1.4 或不合格時,石粉中的吸附性物質含量已過30% ,用于混凝土中會對其工作性帶來很大的不利影響,同時影響混凝土的強度和耐久性,故應對石粉含量進行嚴格限制。
對于中低強度的混凝土,適量的石粉(MB值≦1.4)是有利的。《建筑用砂》GB/T14684-2011標準中規定當MB值≦1.4時,石粉含量統一要求為≦10%,并加注說明:此指標經試驗驗證,可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干法制砂工藝生產出的人工砂,石粉含量通常在9-15%之間。此加注說明對擴大石粉用量有利。
3.人工砂標準適用的合理性
5.PCE摻量與人工砂MB值的關系
粘土類物質的層狀結構對具有梳狀結構的PCE分子具有強列的吸附,MB值標會導致PCE摻量急劇上升。
某些攪拌站對人工砂MB值控制不嚴,MB值忽高忽低,當MB值升高時,加大PCE摻量維持生產,當MB值降低時,PCE摻量回調不急時,導致混凝土離析、板結。導致堵管或質量事故的發生。
經多年的實踐和試驗研究,認為亞甲藍試驗可有效地檢測石粉中吸附性能力的高低。因此影響混凝土性能的不僅有石粉的含量,更有 MB 值,合理控制MB 值才是機制砂石粉用量控制的關鍵因素。
配制亞甲藍溶液要求用蒸留水,否則影響MB值準確性。
6.石粉和石灰石粉的區別
石灰石粉--以一定純度的石灰石為原料,經粉磨至細度小于45μm的粉狀材料。
石粉--人工砂中粒徑小于75μm的顆粒。
《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應用技術規程》JGJ/T318-2014中規定,配合比計算,應將石灰石粉用量計入膠凝材料用量。
在貴陽地區,在山砂中的石粉含量大于10%時,應加強石粉中小于45μm的石灰石粉含量的檢測,山砂中的石灰石粉應計入膠凝材料用量。
六、防水混凝土和補償收縮混凝土的規定
1.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
探討:
1.《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2008中的防水混凝土規定
3.3.1條,關于防水設防要求的規定,無論是主體結構防水(表3.3.1-1)還是襯砌結構防水(表3.3.1-2)均要求:應(必或宜)選用防水混凝土。僅在明挖法的后澆帶中選用補償收縮混凝土。
作為更好性能的補償收縮混凝土,在GB50108-2008防水設防要求的規定中沒有體現。非常不利于補償收縮混凝土在地下防水工程中的應用。新編GB50108中,有修訂。新的《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將會增補補償收縮混凝土的內容。
4.1.1條說的是:配制防水混凝土可摻外加劑(減水劑、防水劑、膨脹劑),也可不摻。
4.1.12條說的是:防水混凝土可根據需要摻入減水劑、防水劑、膨脹劑等。
4.1.16中水泥用量不小于260kg/m3的規定,此條不利于補償收縮混凝土的推廣,用于結構自防水的補償收縮混凝土是否要按此條,應結合《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范》及《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做出界定。
GB/T50476-2008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范
2.補償收縮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
a.用于結構自防水的補償收縮混凝土
對于防水混凝土,工程技術人員通常稱為C30、P8。非常上口。對于結構自防水的補償收縮混凝土,設計上稱為C30、P8、限制膨脹率0.025%的混凝土,但現場施工人員在訂購混凝土時,會漏掉限制膨脹率0.025%指標。是否可改稱為C30、P8、ε25(防水),或C30、ε25(非防水),更利于補償收縮混凝土的推廣。以下圖表利于結構設計和現場施工人員對補償收縮混凝土理解。
b.用于長結構補償收縮混凝土
應針對設計人員加強對《補償收縮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JGJ/T178中,表4.0.4的宣貫。
c.用于取消外防水的補償收縮混凝土
基于對混凝土水化熱的控制,建議強度等級不宜過C40。
八、GJ/T10-2011混凝土泵送技術規程
十.DBJ50-156-2012旋挖成孔樁工程技術規范
9.3.1濕作作業灌注混凝土應按照水下灌注混凝土的要求進行施工。水下灌注混凝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下灌注混凝土配合比應滿足混凝土設計強度,水陸強度比、水下分散性、水下自密實性及施工和易性要求,塌落度應為180~220mm。其配制強度應比設計強度提高40%以上,膠凝材料用量不應少于360kg/m3,當摻入粉煤灰時,水泥用量不應少于300kg/m3.
十一、GJG/T104-2011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