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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測試爐
使
用
說
明
書
一、不燃性測試爐概述
建筑材料是根據GB/T5464-2010/ISO1182:2002的規范設計制作。用于測定在特定條件下勻質建筑制品主要組成的不燃性試驗方法。
應用于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方法、適用于測試建筑材料。對于復合制品,可以對組成該制品的各組分材料分別進行測試、并在試驗報告中說明。有涂層、有飾面層或多層的制品還可以按其它對火反應試驗方法進行評定、該測試儀器也可用來對BS 476-4&11以及IMO FTP part 1標準進行檢測。
二、技術參數:
- zui高溫度900 ℃
- 溫度精度±0.1℃
- 試件尺寸:ф45,高50±3mm
- 整機重量:45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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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驗辦法
1、使加熱爐溫度平衡,假如溫度記載儀不能進行實時核算,終究應查看溫度是不是平衡。
2、實驗前應保證整臺設備處于杰出的作業狀況,如空氣穩流器整齊疏通、刺進設備能平穩滑動、試樣架能準確坐落爐內規則方位。
3、將一個按規則制備并經狀況調理的試樣放入試樣架內,試樣架懸掛在支撐件上。將試樣架刺進爐內規則方位,該操作時刻不應越5s。當試樣坐落爐內規則方位時,當即啟動計時器。記載實驗進程中爐內熱電偶丈量的溫度,如請求丈量試樣表面溫度和基地溫度,對應溫度也應予以記載。
4、進行30min實驗,假如爐內溫度在30min時到達了終究溫度平衡,即由熱電偶丈量的溫度在10min內漂移(線性回歸)不越2℃,則可中止實驗。假如30min內未能到達溫度平衡,應繼續進行實驗,一同每隔5min查看是不是到達終究溫度平衡,當爐內溫度到達終究溫度平衡或實驗時刻到達60min時應完畢實驗。記載實驗的繼續時刻,然后從加熱爐內取出試樣架,實驗的完畢時刻為終究一個5min的完畢時刻或60min。若溫度記載儀不能進行實時記載,實驗后應查看實驗完畢時的溫度記載。若不能滿意上述請求,則應從頭實驗。若實驗運用了附加熱電偶,則應在一切熱電偶均到達終究溫度平衡時或當實驗時刻為60min時完畢實驗。
5、搜集實驗時和實驗后試樣碎裂或墜落的一切碳化物、灰和別的殘屑,同試樣一同放入枯燥器皿中冷卻至環境溫度后,稱重試樣的殘留質量。在實驗前和實驗后分別記載每組試樣的質量并調查記載實驗時期試件的焚燒做法。記載發作的繼續火焰及繼續時刻,準確到秒。試樣可見表面上發生繼續5s或更長時刻的接連火焰才應視作繼續火焰。
6、記載以下爐內熱電偶的丈量溫度,單位為攝氏度,爐內初始溫度T1,規則的爐內溫度平衡期的終究10min的溫度平均值;爐內zui高溫度Tm,全部實驗時期zui高溫度的離散值;爐內終究溫度Tf,。實驗進程終究1min的溫度平均值。
四、實驗完畢,收拾實驗爐擦洗潔凈以備下次運用。
裝箱單
稱號 | 數量 | 單位 |
主機 | 1 | 臺 |
控制器 | 1 | 臺 |
電腦 | 1 | 臺 |
說明書 | 1 | 份 |
合格證 | 1 | 份 |
售后服務保修卡 | 1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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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