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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工品罐區環境可燃氣體和有毒害氣體監測報警儀的設置原則
閱讀:1884 發布時間:2018-11-201 具有可燃氣體釋放源,且釋放時空氣中可燃氣體的濃度有可能達到25%LEL的場所,應設置相關的可燃氣體監測報警儀。
2 具有有毒有害氣體釋放源,且釋放時空氣中有毒害氣體濃度可達到高容許值并有人員活動的場所,應設置有毒有害氣體監測報警儀。
3 可燃氣體和有毒害氣體釋放源同時存在的場所,應同時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害氣體監測報警儀。
4 具有可燃性的有毒性氣體釋放源存在的場所,可只設置有毒性氣體監測報警儀。
(也就是說,雙重氣體可按照有毒性氣體檢測原理來安裝氣體報警設備)
5 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混合釋放的場所,一旦釋放,當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可能達到25% LEL,而有毒害氣體不能達到高容許濃度時, 應設置可燃氣體監測報警儀;如果一旦釋放,當空氣中有毒害氣體可能達到高容許值,而可燃氣體濃度不能達到25%LEL時,應設置有毒有害 氣體監測報警儀。
6 一般情況安裝固定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有毒氣體濃度監測報警儀。但是,若沒有相關固定式監測報警儀或無安裝固定式檢報警測儀的條件, 或屬于非長期固定的生產場所的(如地鐵隧道施工工程、考古環境檢測、污水廠環境等),可使用便攜式氣體檢測儀器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