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分類品牌分類
-
控制儀 混凝土檢測儀 測定儀 測試儀 混凝土無核密度儀 混凝土收縮膨脹率測定儀 樣品粉碎研磨機 針片狀規準儀 鋼筋重量偏差測量儀 混凝土流變儀 混凝土粉樣分層磨粉收集裝置 全自動密封砼抗滲透試驗儀 混凝土坍落擴展度儀 自密實混凝土L型箱流動儀 灌砂法密度試驗儀 混凝土芯樣補平機 養護室 數顯混凝土拌合物維勃稠度儀 鋼筋稱重測長儀 碳化深度測量儀 混凝土芯樣切割機 巖石自由膨脹率試驗儀 巖石耐崩解試驗儀 混凝土砌塊抗滲試驗裝置 混凝土建筑電子測溫儀 塑料波紋管柔韌性檢測儀 混凝土表面涂層抗氯離子滲透性試驗裝置 混凝土振動臺 氣密性檢測儀 隧道超前紅外探水儀 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測定儀 混凝土凍融試驗機 混凝土攪拌機 混凝土溫度測試儀 混凝土快速養護箱 混凝土測厚儀 混凝土徐變試驗儀 硫酸鹽干濕循環試驗機 混凝土絕熱溫升測定儀 混凝土電阻率測試儀
產品簡介
詳細介紹
灌漿料漿體抗折試驗裝置
S.1適用范圍
S.1.1 本方法適用于結構加固用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漿體和灌漿料漿體抗折強度
的測定。
5.1.2 本方法不適用于測定低強度普通水泥砂漿體的抗折強度。
S.2 試驗裝置和設備
S.2.1 澆注試件用的模具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為可拆卸的鋼制模具,其鋼材宜為45號碳鋼,模具內表面的光潔度應達:
2模具內部凈尺寸應為30mm ×30mm× 120mm及40mm ×40mm ×160mm兩種;其允許偏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模內凈截面各邊尺寸的偏差不得超過0.20mm,模內凈長度的偏差不得超過1mm;
2)組裝后模內各相鄰面的夾角應為90,其不垂直度不應超過±0.59;
3)模具各邊組成的上表面,其平面度偏差不得超過短邊長度的1.5%。
3模具的拆卸構造不應在操作時傷及試件。
S.2.2 當澆注試件需經振實成型時,振實臺的技術性能和質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水泥膠砂試體成型振實臺》 JG/T 682的規定。
S.2.3 抗折試驗使用的壓力試驗機應為液壓式壓力試驗機,其測量精度應達±1.0%。試驗機應能均勻、連續、速度可控地施加荷載。試件破壞荷載應處于壓力機標定滿負荷的20%~80%之間。
S.2.4 試件的支座和加載壓頭應為直徑10mm~15mm、長度分別為35mm和45mm的45號碳鋼圓柱體。分配荷載的鋼板,應采用45號碳鋼制成,其尺寸應根據試件的尺寸分別取為10mm×35mm ×50mm和10mm×45mm×60mm
5.2.5抗折試驗裝置,應為圖5.2.5所示的三分點加荷裝置。
S.3 取樣規則
S.3.1 驗證性試驗用的抗折試樣,應在試驗室按該受檢材料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專門配制,并按每盤拌合物取樣制作一組試件,每組不少于5個試件的原則確定應拌合的盤數。拌合時試驗室的溫度應在23℃±2℃。若需采用攪拌機拌合時,宜采用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行星式水泥膠砂攪拌機》JC/T 681要求的攪拌機。
S.3.2 工程質量檢驗用的抗折試樣,應在現場隨機選取3盤拌合物,每盤取樣制作一組試件,每組試件不應少于4個。
S.3.3 拌合物取樣后,應在該受檢材料使用說明書規定的適用期(按min計)內澆注成試件;不得使用逾期的拌合物澆注試件。
S.4 試件制備
S.4.1 試件形式及尺寸:當測定聚合物砂漿及復合砂漿抗折強度時,應采用30mm×30mm×120mm的棱柱形試件;當測定灌漿料抗折強度時,應采用40mm×40mm×160mm的棱柱形試件。
S.4.2 試件應在符合本附錄第S.2.1條要求的模具中制作、澆注、搗實和養護。其養護制度和拆摸時間應按該受檢材料使用說明書確定,但為結構加固提供設計、施工依據的試件,其養護時間應以28d為準。
S.4.3 若需評估漿體強度增長的正常性,可增加試件組數,在澆注后1d、3d、7d等時段拆模進行強度試驗。
S.4.4 試件拆摸后,應檢查試件表面的缺陷;凡有裂紋、麻點、孔洞、缺損的試件應棄用。
S.5 試驗步驟
S.5.1 試件養護到期后應及時進行試驗,若因故需推遲試驗不得超過1d。
S.5.2 在試驗機中安裝試件(圖S.2.5)時,應以試件成型時的側面作為加荷的承壓面,并應從試驗機前后兩面對試件進行對中,若發現試件與支座或施力點接觸不嚴或不穩時,應予以墊平。
S.5.3 試件加荷應均勻、連續,并應控制在1.5min~2.0min內破壞,破壞時除應記錄試驗機荷載示值外,還應記錄破壞點位置及破壞形式。當試件的破壞點位于兩集中荷載作用線之間時為正常破壞;若破壞點位于集中荷載作用線與支座之間時為非正常破壞,應檢查其發生原因,并經整改后重新制作試件進行試驗。
灌漿料漿體抗折試驗裝置
S.6 試驗結果
S.6.1 正常破壞的試件,其抗折強度值fb應按下式計算,至0,1MPa:
fb=Plb / bh2 (S.6.1)
式中 P——試件破壞荷載,N;
lb——試件跨度,mm;
b和h——試件截面的寬度和高度。
S.6.2 一組試件的抗折強度值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一組試件的破壞均屬正常破壞時,以全組測值的算術平均值表示;
2 當一組試件中僅有1個測值為非正常破壞時,應棄去該測值,而以其余3個測值的算術平均值表示;
3 當一組試件中非正常破壞值不止一個時,該組試驗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