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之國家標準發布
國家*和*發布《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之國家標準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選址要求、技術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運行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驗收以及運行過程中的污染控制與環境監督管理。
有專項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的,執行專項標準或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的應急焚燒處置、危險廢物的其它高溫熱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限值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8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30485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7.2 環境空氣和廢氣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 540 固定污染源廢氣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561 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性能測試技術規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氟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2025 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運輸技術規范
HJ/T 20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鉻酸霧的測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一氧化碳的測定 非色散紅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63.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氣固定污染源 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365 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二噁英排放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令 第 28 號)
7 運行要求
7.1 在啟動焚燒設施時,應先將焚燒爐溫度升至表 1 中規定的溫度后開始投加廢物。自投入廢物開
始,應逐漸增加投入量直至達到額定廢物處理量;在焚燒設施啟動階段,焚燒爐溫度應滿足本標準
表 1 要求,焚燒設施應在 6 小時內達到穩定工況。
7.2 在關閉焚燒設施時,應在正常工況下逐漸減少廢物的投入量,同時啟動助燃系統,保證剩余廢
物*燃燒,焚燒爐溫度應滿足本標準表 1 要求。
7.3 焚燒設施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應啟動備用設備,并及時檢修,盡快恢復正常。如果問題無
法解決,則應立即停止投加廢物,按照程序關閉系統。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續排放污染物時間不應
超過 6 小時。
7.4 焚燒設施每年啟動、關閉過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續時間以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排放污染物的持續時間累計不應超過 60 小時。
7.5 在本標準 7.1、7.2、7.3 和 7.4 條規定的時間內,所獲得的監測數據不作為評價是否達到本標準排放限值的依據,但在這些時間內顆粒物濃度的 1 小時均值不得大于 150 mg/m3。
7.6 危險廢物焚燒廠運行期間,應建立運行情況記錄制度,如實記載有關運行管理情況,主要包括處置危險廢物的種類和數量、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工藝控制參數、環境監測數據等。運行情況記錄簿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保管。
8 監測要求
8.1 危險廢物焚燒廠應按照有關法律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8.2 危險廢物焚燒廠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8.3 對危險廢物焚燒廠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檢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 GB/T 16157、
HJ/T 397、HJ/T 365 或 HJ 75 的規定進行。
8.4 危險廢物焚燒廠對煙氣中重金屬類污染物和焚燒殘渣熱灼減率的監測應當每月至少開展 1 次;對煙氣中二噁英類的監測應當每年至少開展 1 次,其采樣要求按 HJ/T 365 的有關規定執行,其濃度為連續 3 次測定值的算術平均值。對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有關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8.5 危險廢物焚燒廠應對焚燒煙氣中主要污染物濃度進行在線監測,在線監測裝置的安裝應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并定期進行校對。在線監測結果應采用電子顯示板進行動態公示并與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煙氣在線監測指標應為 1 小時均值,且應至少包括氯化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一氧化碳和煙氣含氧量等。
8.6 焚燒設施大氣污染物濃度監測的測定方法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發布實施后,國家發布的表3所列污染物新的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9 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在任何情況下,危險廢物焚燒廠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
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危險廢物焚燒廠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
樣獲得均值,將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