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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測量范圍在-100 ℃~600℃的棒式和內標式工作用玻璃液體溫度計的第一次檢定、后續檢定和使用中檢查。包括一般用途玻璃液體溫度計、石油產品試驗用玻璃液體溫度計、焦化產品試驗用玻璃液體溫度計。本規程不適用于外標式玻璃液體溫度計。
2.玻璃液體溫度計校準原理
工作用玻璃液體溫度計是利用在透明玻璃感溫泡和毛細管內的感溫液體隨被測介質溫度的變化而熱脹冷縮的作用來測量溫度的。
3.構造和類型
工作用玻璃液體溫度計按感溫泡與感溫液柱所呈的角度可以分為直型和角型溫度 計;按結構可分為棒式溫度計和內標式溫度計兩種形式
工作用玻璃液體溫度計按分度值可分為高精密溫度計和普通溫度計兩個準確度等 級;按用途可分為一般用途玻璃液體溫度計、石油產品試驗用玻璃液體溫度計、焦化產 品試驗用玻璃液體溫度計。
4. 計量性能要求
4.1 示值穩定度
溫度上限高于100℃且分度值為0.1℃,0.05℃,0.02℃和0.01℃的玻璃液體溫 度計的示值穩定度應符合表2的要求。
表 2 玻璃液體溫度計示值穩定度要求
分度值 | 0.1 | 0.05 | 0.02 | 0.01 |
示值穩定度 | 0.05 | 0.05 | 0.02 | 0.01 |
4.2 示值誤差
4.2.1 一般用途玻璃液體溫度計的示值誤差應符合表3的要求。
4.2.2 石油產品試驗用玻璃液體溫度計的示值誤差應符合附錄 A 中的要求。
4.2.3 焦化產品試驗用玻璃液體溫度計的示值誤差應符合附錄B 中的要求。
4.3 線性度
4.3.1 高精密溫度計的線性度應不大于相應分度值。
4.3.2 普通溫度計的線性度應不大于相應最大允許誤差的要求。
5.玻璃液體溫度計校準通用技術要求
5.1 刻度與標志
5.1.1 溫度計的刻度線應與毛細管的中心線垂直。刻度線、刻度值和其他標志應清晰, 涂色應牢固,不應有脫色、污跡和其他影響讀數的現象。
5.1.2 在溫度計上、下限溫度的刻度線以外,應標有不少于該溫度計最大允許誤差的 展刻線。有零點輔助刻度的溫度計,在零點刻度線以上和以下的刻度線應不少于5條。
5.1.3 相鄰兩刻線間的距離應不小于0.5 mm, 刻線的寬度應不超過相鄰刻線間距的 1/10。
5.1.4 內標式溫度計刻度板的縱向位移應不超過相鄰兩刻度線間距的1/3。毛細管應處于刻度板縱軸中央,應沒有明顯的偏斜,與刻度板的間距應不大于1mm。
5.1.5 每隔10~20條刻度線應標志出相應的刻度值,溫度計的上、下限也應標志相應 的刻度值。有零點的溫度計應在零點處標志相應的刻度值。
5.1.6 溫度計應具有以下標志:表示攝氏度的符號“℃"、制造廠名或商標、制造年 月。高精密溫度計應有編號。全浸式溫度計應有“全浸"標志;局浸式溫度計應有浸沒 標志。
5.2 玻璃棒和玻璃套管
5.2.1 玻璃棒和玻璃套管應光滑透明,無裂痕、斑點、氣泡、氣線或應力集中等影響 讀數和強度的缺陷。玻璃套管內應清潔,無明顯可見的雜質,無影響讀數的朦朧現象。
5.2.2 玻璃棒和玻璃套管應平直,無明顯的彎曲現象。
5.2.3 玻璃棒中的毛細孔和玻璃套管中的毛細管應端正、平直,清潔無雜質,無影響 讀數的缺陷。正面觀察溫度計時液柱應具有最大寬度。毛細孔(管)與感溫泡、中間泡 及安全泡連接處均應呈圓弧形,不應有頸縮現象。
5.2.4 棒式溫度計刻度線背面應熔入一條帶顏色的釉帶。正面觀察溫度計時,全部刻 度線的投影均應在釉帶范圍內。
5.3 感溫泡、中間泡、安全泡
5.3.1 感溫泡
棒式溫度計感溫泡的直徑應不大于玻璃棒的直徑;內標式溫度計感溫泡的直徑應不大于與其相接玻璃套管的直徑。
5.3.2 中間泡
溫度計中間泡上端距主刻度線下端第一條刻度線的距離應不少于30 mm。
5.3.3 安全泡
溫度計安全泡呈水滴狀,頂部為半球形。上限溫度在300 ℃以上的溫度計可不設安全泡。無安全泡的溫度計,上限刻度線以上的毛細管長度應不小20 mm。
5.4 感溫液和感溫液柱
5.4.1 水銀和汞基合金應純凈、干燥、無氣泡。有機液體的液柱應顯示清晰、無沉淀。
5.4.2 感溫液柱上升時不應有明顯的停滯或跳躍現象,下降時不應在管壁上留有液滴 或掛色。除留點溫度計以外,其他溫度計的感溫液柱不應中斷,不應自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