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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號發生器校準規范
1、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頻率范圍為5KHz~50GHz信號發生器可參照執行。
2、概述
信號發生器包括高頻信號發生器、射頻信號發生器、微波信號發生器、毫米波信號發生器、合成信號發生器等,主要由晶體振蕩器、頻率合成單元、電平控制單元、調制單元等組成。其基本功能是提供正弦波信號及其調制波信號,廣泛應用于生產、科研、 計量等部門。
3、校準條件
3.1 環境條件
環境溫度為(23±5)℃,相對濕度為≤80%,電源電壓及頻率為(220±11)V,(50±1)Hz且周圍無影響儀器正常工作的電磁干擾和機械振動。
3.2 校準用設備
3.2.1 頻率計
頻率測量范圍:應覆蓋被校信號發生器輸出信號的頻率范圍。
3.2.2 功率計
頻率范圍:應覆蓋被校信號發生器輸出信號的頻率范圍;
功率測量范圍: - 20 dBm~30 dBm;不確定度: 0. 15 dB~0. 65 dB (k=2)。
3.2.3測量接收機
頻率范圍:應覆蓋被校信號發生器輸出信號的頻率范圍;
功率測量范圍: -130 dBm~0 dBm;不確定度: 0. 15 dB~0. 65 dB (k=2);
調幅深度測量范圍:5%~99%,最大允許誤差:土(1%~6%);
頻偏測量范圍: (0~500) kHz, 最大允許誤差:士(1%~6%);
相偏測量范圍: (0~500) rad, 最大允許誤差:土(1. 5%~6%)。
3.2.4失真度測量儀
失真度測量范圍: (0. 01%~30%),最大允許誤差:±(1~2) dB。
3.2.5頻譜分析儀
頻率范圍:應覆蓋被校信號的頻率范圍;電平測量動態范圍:≥110 dB,最大允許誤差:±(1~3) dB。 .
3.2.6相位噪聲測量儀 (相位噪聲測量系統)
頻率范圍:應覆蓋被校信號的頻率范圍。
本底噪聲:優于被校信號發生器相位噪聲6 dB以上;
相位噪聲測量最大允許誤差:士(1~3) dB。
3.2.7 函數發生器(脈沖信號源)
頻率范圍: 10 kHz~10 MHz;脈沖寬度: 50 ns~50 μs;直流電壓: (0~+5) V;脈沖幅度: (0~+5) V。
3.2.8數字示波器
頻帶寬度:應覆蓋被校信號的頻率范圍。
3.2.9數字多用表
頻率范圍: 10 Hz~200 kHz;電壓測量范圍:10mV~10 V;電壓測量最大允許誤差:士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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