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定分為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是對計量器具依法管理的兩種形式。無論強制檢定還是非強制檢定,都屬于法制檢定。
《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為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檢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為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實施檢定的有關規定》中指出涉及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四個方面用于執法監督的工作計量器具為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
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統稱為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大家不難理解,這里主要談談如何判斷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
從《計量法》第九條規定可以看出,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首要條件是列入強檢目錄,這點非常明確,只有列入強檢目錄的計量器具才能屬于強制檢定。目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共有60類117種。
滿足首要條件后,第二個條件是看使用領域,只有直接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及涉及上述四個方面用于執法監督的工作計量器具才是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例如:大家最熟悉的電子秤或天平類的,列入強檢目錄中,如果是在農貿市場或酒店等場所用于貿易結算或用于醫療衛生臨床分析及藥品、食品質量的測量等,就屬于強制檢定。如果這個電子秤或天平是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配料或檢驗工序使用的,那么這臺計量器具也需要檢定,但不屬于強制檢定。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適用范圍具體可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強檢形式及強檢適用表》。
滿足前面兩個條件后,第三個條件是看使用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由使用地的計量檢定機構實施。比如用于貿易結算的電子秤,A地制造廠生產的電子秤對A地的計量檢定機構來說不能確定為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不論制造廠在何地,只要在A地使用的電子秤,對于A地計量檢定機構來說就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但是有幾種特殊情況:一是只做強制檢定,失準報廢的竹木直尺、(玻璃)體溫計、液體量提等3種計量器具,由制造廠所在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在計量器具出廠前實施全數量的強制檢定;二是各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據特殊情況,計量檢定機構實施的另外的強制檢定。
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計量器具的檢定是否都屬于強制檢定,還要分不同情況。
1、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正常檢定周期到期的計量器具的檢定都屬于強制檢定。
2、如果檢定周期內,使用單位對所使用的計量器具性能、準確度有所懷疑,或者計量器具經維修需要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校準的,這兩種情況應屬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經維修的,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重新檢定,出具檢定合格證書方可再使用;對計量器具性能、準確度有所懷疑的,可以自行送有權對社會開展量值傳遞工作的其他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或校準。但這兩種情況,在原強制檢定周期到期時,還需要申請強制檢定。
綜上所述,只有正常檢定周期內符合文中所述三個條件的計量器具的檢定才是強制檢定,除此之外均屬于非強制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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