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食品過敏原的標識識別與管理
1、CAC
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在《預包裝食品標簽通用標準》(CXS 1-1985)中規定8類強制性標識的過敏原:
含有麩質的谷物,即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其雜交品種及其制品;甲殼類及其制品;蛋類及蛋制品;魚類及魚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乳類及乳制品(包括乳糖);樹生堅果及堅果制品;濃度為10mg/kg或以上的亞硫酸鹽。
2、歐盟
(1)食品過敏原強制性標識要求
(EU) No 1169/2011附錄2(ANNEX II)中規定14類強制標識的過敏原(除豁免外):
含有麩質的谷類,即小麥(斯佩耳特小麥和東方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或他們的雜交品種及其制品;甲殼類動物及其制品;雞蛋及其制品;魚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其制品;堅果,即杏仁(Amygdalus communis L.)、榛子(Corylus avellana)、胡桃(Juglans regia)、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山核桃(Carya illinoinensis (Wangenh.) K. Koch)、巴西堅果(Bertholletia excelsa)、開心果(Pistacia vera)、夏威夷果(Macadamia ternifolia)及其制品,用于制作酒精蒸餾油(包括源自農業的酒精)的堅果除外;芹菜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羽扇豆及其制品;軟體動物及其制品;濃度大于10mg/kg或10mg/L的二氧化硫和亞硫酸鹽(按照建議直接食用或按照廠家說明調配的產品中的總二氧化硫計)。
(2)“交叉接觸”導致“可能含有”的過敏原標識要求
歐盟立法沒有對任何食品中可能存在與偶然存在能引發過敏或不耐癥的物質或產品的信息進行規定,該類信息可由食品經營者自愿提供。歐盟(EU)No 1169/2011的第36條規定在自愿基礎上提供的食品信息應滿足下列要求:
不能誤導消費者;
不能使消費者產生歧義或混淆;
適當時,應以相關科學數據為基礎。
3、美國
(1)食品過敏原強制性標識要求
美國《食品致敏原標識及消費者保護法案(2004)》(FALCPA)規定8種強制標識的過敏原(除豁免外):奶、雞蛋、魚類(如鱸魚、比目魚或鱈魚)、甲殼貝類(如蟹、龍蝦或蝦)、樹生堅果類(如杏仁、美州山核桃或胡桃)、小麥、花生和大豆。
過敏原的標示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如面粉(小麥);或將“Contains(含有)”字樣標示于配料表之后,如Contains: 小麥、牛奶和大豆。
2021年4月23日,美國國會通過了《2021年食品過敏安全、治療、教育和研究法案》,也被稱為《2021年FASTER法案》。該法案規定,2023年1月1日或之后進入州際貿易的含有芝麻的食品必須在其過敏原聲明中標示“芝麻”。在此之前不需要將芝麻標示為過敏原。
(2)“交叉接觸”導致“可能含有”的過敏原標識要求
“交叉接觸”區別于微生物的“交叉污染”,特指無意地將食品過敏原摻入食品中。美國FDA食品行業指南《有關食品過敏原的問答(第4版)》指出,在美國如果存在交叉接觸過敏原的情況,制造商可以自愿在食品上標識預防性過敏原標簽聲明,以告知消費者可能存在的食品過敏原。例如,可以在標簽上標示“may contain [allergen]”, “produced in a facility that also uses [allergen]”等警示語。但不應使用該預防性過敏原聲明來代替遵守現行良好生產規范(cGMPs),必須真實、不誤導消費者。
3、澳洲新加坡
(1)食品過敏原強制性標識要求
澳新食品標準法典Standard 1.2.3及Schedule 9中規定13種強制標識的過敏原(除豁免外):含有麩質的谷類(黑麥、大麥、燕麥及其雜交品種);小麥及其雜交品種(無論是否含有麩質);樹生堅果(杏仁、巴西堅果、腰果、榛子、澳洲堅果、胡桃、松子、開心果、核桃)甲殼類;貝類;蛋類;魚類;花生;大豆;黑芝麻;乳;羽扇豆;濃度大于等于10 mg/kg的亞硫酸鹽。
2021年2月24日,澳新修訂食品過敏原標簽標示要求,規定除了在配料表中按照強制性術語標識過敏原外,還需在配料表的臨近位置標示匯總性過敏原聲明。該規定有3年的過渡期,在這段過渡期內,食品企業可以遵守《食品標準法典》中現有的過敏原標簽要求,也可以遵守新要求。過渡期結束后,將有2年的庫存期。任何在過渡期結束前已包裝和貼標的食品,可在過渡期結束后的兩年內出售。具體的修訂的背景和修訂內容請參考之前的原創文章-《澳新修訂食品過敏原強制標簽要求》。
(2)“交叉接觸”導致存在的過敏原標識要求
在澳新,由于交叉接觸產生的過敏原不屬于澳新食品標準法典中強制性標簽的要求,但生產商不能免除向其消費者傳達其可能的過敏原存在的責任,生產商可以使用預防性過敏原標簽(PAL)自愿聲明這些過敏原。澳大利亞食品與雜貨理事會(AFGC)和過敏原局發布《食品行業過敏原管理和標簽指南(2021版)》和《自愿附帶微量過敏原標簽》(簡稱VITAL),要求制造商在經過強有力的基于VITAL風險評估過程后才能應用PAL,并以清晰、準確和一致的方式進行描述。推薦的最佳標簽格式為:
強制性過敏原成分聲明;
強制性匯總性過敏原聲明;
自愿預防性過敏原標簽聲明(在進行VITAL風險評估后,PAL建議使用“可能存在:過敏原x,過敏原y”的格式)。
4、加拿大
(1)食品過敏原強制性標識要求
《加拿大食品藥品條例》B.01.010.1中規定13種強制標識的過敏原(除豁免外):
(a)杏仁、巴西堅果、腰果、榛子、澳洲堅果、山核桃、松子、開心果或核桃;
(b)花生;芝麻;小麥或黑小麥;雞蛋;乳;大豆;甲殼類;軟體動物類;魚類;芥菜籽;
含麩質的谷物:大麥、燕麥、黑麥、小黑麥、小麥;濃度大于等于10ppm的亞硫酸鹽。
(2)“交叉接觸”導致存在的過敏原標識要求
在加拿大,由于交叉污染產生的過敏原不屬于《加拿大食品藥品條例》中強制性標簽的要求,食品生產商和進口商可自愿使用預防/交叉污染聲明,但交叉污染聲明不能替代遵守良好的生產規范。當故意將過敏原或含有過敏原的成分添加到食品中時,不得使用交叉污染聲明。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強制性的食品過敏原和麩質聲明。但交叉污染聲明與所有標簽聲明一樣,均受《加拿大食品藥品法》第5(1)小節的約束,必須真實且不具有誤導性。
《加拿大食品藥品條例》B.01.010.4 (1) 規定,預包裝食品由于存在交叉污染的風險而導致該產品可能含有食物過敏原或麩質,則交叉污染聲明格式如下:
(a)交叉污染聲明必須緊跟在強制性的“食物過敏原來源、麩質來源和添加的亞硫酸鹽”聲明之后,或者,如果沒有,則緊跟在配料表之后,并且必須出現在與“食品過敏原來源、麩質來源和添加亞硫酸鹽”聲明或配料表相同的背景顏色和/或固體邊界內的連續表面上。
(b)交叉污染聲明和配料表或強制性聲明中間不得出現任何打印的、手寫的或圖形的元素。如果該聲明與配料表和強制性聲明末端不在同一行,允許使用一條實線(分割線)。
(c)如果交叉污染聲明與配料表或緊接其前的強制性聲明末端起始于同一行,且沒有引導詞,則該聲明必須以粗體顯示。
(d)如果交叉污染聲明與配料表或緊接其前的強制性聲明末端起始于同一行,且有引導詞,則該引導詞必須以粗體顯示。
加拿大衛生部和加拿大食品檢驗局建議食品生產商和進口商僅使用以下描述在食品標簽上引入預防/交叉污染聲明:“可能含有: [X]”或“可能含有:[X]”
上述主流國家/地區及組織均規定了強制性過敏原標識清單;對于預防性過敏原標簽(PAL)的管理,不同國家/地區及組織并未達成一致協議,但大多數國家/地區及組織允許生產商自愿采用PAL來警告潛在的過敏原交叉污染。雖然目前中國對于過敏原為推薦性標識要求,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擬將過敏原推薦性標識變為強制性標識。
國內食品過敏原標識管理
6、中國大陸
(1)“含有”食品過敏原標識規定
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規定8類自愿標識的食品過敏原:
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魚類及其制品;蛋類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補充說明,8類致敏物質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質,生產者也可自行選擇是否標示。致敏物質可以選擇在配料表中用易識別的配料名稱直接標示,如:牛奶、雞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選擇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擬將八類食品過敏原推薦性標識變為強制性標識。
(2)“可能含有”食品過敏原標識規定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2規定,對于配料中不含某種致敏物質,但同一車間或同一生產線上還生產含有該致敏物質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質可能被帶入該食品的情況,則可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產設備還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產線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標示致敏物質信息。
7、中國香港
(1)“含有”食品過敏原標識規定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規例(2016版)》規定八類強制標識的食品過敏原(除豁免外):
含有麩質的谷類(即小麥、黑麥、大麥、燕麥、裂谷小麥、它們的混合變種及它們的制品);
甲殼類動物及甲殼類動物制品;蛋類及蛋類制品;魚類及魚類制品;花生、大豆及它們的制品;奶類及奶類制品(包括乳糖);木本堅果及堅果制品,如食物由濃度達到或超過百萬分之十的亞硫酸鹽組成或含有上述濃度的亞硫酸鹽,有關的亞硫酸鹽的作用類別及其名稱須在配料表中指明。
8、中國澳門
澳門第50/92/M號法令《訂定供應予消費者之熟食產品標簽所應該遵守之條件》規定原產地或者進口預包裝食品和非預包裝食品的標簽標示原則,但沒有對過敏原標識進行相關規定。對于澳門目前尚未公布的食品安全標準,市政署主要參考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相關標準,對于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未有涵蓋之處,將輔以主要原產地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以及鄰近地區的標準,同時亦會考慮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作出風險評估。
9、中國臺灣
(1)“含有”食品過敏原標識規定
中國臺灣《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2020-07-01廢止)規定6類強制標識過敏原:
蝦及其制品;蟹及其制品;芒果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牛奶及其制品,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蛋及其制品;過敏原標識,應載明「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2)中國臺灣《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2018)》(2020-07-01實施)規定11類強制標識過敏原:
甲殼類及其制品;芒果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牛奶、羊奶及其制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蛋及其制品。
堅果類及其制品; 芝麻及其制品; 含麩質之谷物及其制品。但由谷類制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大豆及其制品。但由大豆制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魚類及其制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并作為制備維生素或類胡蘿卜素制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制品。
過敏原標識,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a)「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b) 品名載明「**」,以此方式標示者,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應于品名全部載明。
(3)“可能含有”食品過敏原標識規定
《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規定,食品生產制程中應有適當避免食品交叉污染之管制措施。如食品生產制程中未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但共同使用之廠房、設備或生產管線等所生產之其他食品,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可能導致該致生過敏物質,非屬有意摻入食品時,建議其標示載明「本產品生產制程廠房,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或等同意義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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