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水材料熱老化試驗方法
一、試驗條件:
1、試驗溫度:
根據材料的使用要求和試驗目的,確定試驗溫度。瀝青基防水材料通常可選70℃、合成高分子材料可選80℃等。在50~100℃范圍內,溫度允許偏差為±1℃;在101~200℃范圍內,溫度允許偏差為試驗溫度的±1%。
2、試驗周期:
試驗周期應根據材料特性決定,一般以某規定的曝露時間,或以性能變化至某一規定值時的曝露時間為試驗終止時間,通常可選168h或更長。
3、換氣率:
換氣率可根據試樣的特性和數量選取,對于互相有影響的試樣應分別進行老化試驗,對于不能確認試樣是否影響,又必須同時進行試驗時,選用較大的換氣率。
二、試驗步驟:
1、試驗前,試件需編號,測量尺寸。
2、根據試驗要求,調節試驗箱至規定的溫度和換氣量。穩定后,試件可用襯有或包有惰性材料的合適金屬夾或金屬絲將其安置在網板或旋轉架上。試件與工作室內壁之間距離不小于70mm,試件之間距離不小于10mm,工作室容積與試件總體積之比不小于5:1。
3、試件放入恒溫的老化箱內,即開始計算老化時間,至規定的老化時間時,立即取出,取樣速度要快,盡可能減少箱內溫度的變化。對于網板或試樣架,為減少溫度不均勻的影響,可周期地交換網板上試樣的位置。
4、取出的試樣在標準溫度條件下停放24h,根據試驗所選定的項目測定性能。
三、試驗結果:
1、性能評定:
應選擇對材料應用zui適宜及變化較敏感的下列一種或幾種性能:
- 通過目測試樣發生局部粉化、龜裂、斑點、起泡及變形等外觀的變化;
- 質量(重量)的變化。
- 拉伸強度、zui大拉力時伸長率、低溫柔性、撕裂強度等力學性能的變化;
- 其他性能的變化。
2、根據有關產品標準規定處理試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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